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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还没着落,房屋就遭强拆,房产证能被注销吗?

摘要:如果遇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登记的情况,请不要慌乱,应该清醒的意识到这很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逼迁”,达到迅速签订协议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小手段,甚至已经背离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补偿安置还没着落,房屋就遭强拆,房产证能被注销吗?

  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在河南省某地农村宅基地上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不满,当事人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去年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正当其依法维权如火如荼之时,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纸通知,以当初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供了虚假申报材料为由,将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了注销登记。

  在查询得知房产证确实被注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及时通知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迅速进行了诉讼。现在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那么,在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征收方能否注销、收回被征收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呢?这一行为又是否会影响到被征收人主张补偿安置权益呢?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登记?】

  所谓注销,是指在达到法定或者约定期限、条件,出现法定事由、情形时,到有关机关消灭取得的资格、证件。

  纵观我国法律法规,涉及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的规定只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很显然,所谓“注销”房屋登记事实上只适用于房屋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丧失,是权利人依申请进行的一个登记程序。即使相关行政机关需要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也应当依据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

  而本案中所谓的登记材料虚假问题,显然不符合“注销”的适用情形,其应该是在办理登记时审查机关的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对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的材料提供进行了明确,而并未规定对登记完成后如何进行错误纠正。因此根据行政法“法无规定即禁止”的规定,被告无权做出注销原告房地产登记的行为。

  不过在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究竟何时能够注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0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作出后注销登记工作就可以展开了,但这是在被征收人配合,愿意将证书交出的情况下。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就需要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7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综上可知,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选择依法维权的情形下,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应以补偿落实为前提。既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征收方是不能注销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的。

  【遇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登记,应该怎么办】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遇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登记的情况,请不要慌乱,应该清醒的意识到这很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逼迁”,达到迅速签订协议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小手段,甚至已经背离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千万不要动摇维权的决心,也不要“有病乱投医”。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在许多案件中,法院均对行政机关的注销登记做法进行了否定或纠正,因此大家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借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在未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时,不要轻易交出自己的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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